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 席 律 师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高玉勇(手机:15689693567)
主任律师,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家媒体特邀嘉宾律师,数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尤其在交通事故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注于各种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包括: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赔偿、交通事故的诉讼、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等有关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件。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多年来致力于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法规、案件处理实务方面的研究。与多名有志于交通事故纠纷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众志成城一起打造了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服务团队。在重大案件的处理中,用集体的智慧、分工协作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最大化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交通事故律师服务团队秉承“做老百姓身边负责任讲道义的律师”的执业理念诚信服务于社会,深受委托人的赞扬和尊重。更多>>
  >> 最 新 公 告
  高玉勇,主任律师,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家媒体特邀嘉宾律师,数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尤其在交通事故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注于各种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包括: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赔偿、交通事故的诉讼、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等有关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件。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多年来致力于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法
 事故认定事故认定 → 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高玉勇律师 咨询电话:15689693567  发表日期: 2018/12/26 16:18:08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包括以下6种情形:

  1、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2、在禁止掉头的地点掉头的;

  3、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4、未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5、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的;

  6、未按照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包括以下26种情形:

  1、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3、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4、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5、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

  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坡路上会车时,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7、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8、在可以左转弯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9、在可以掉头的地点,超越前方同车道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10、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11、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2.行经没有超车条件的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13、在可以掉头的地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14、进主路车未让主路内的车先行的;

  15、辅路车未让出主路的车先行的;

  16、进出或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17、借道进出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

  18、进入环行路口的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19、在交叉路口,后被放行的车未让先被放行的车先行的;

  20、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规定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

  21、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且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22、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转弯的车辆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23、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先行的;

  24、未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25、遇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车辆先行的;

  26、遇绿灯亮时,转弯车辆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辆先行的。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上一篇: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分担与举证须知
下一篇:紧急避险引发交通事故谁有责?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执业机构: 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联系地址:济南市奥体中路4733号贤文新巷C-2号院
手机:15689693567(微信同步) QQ号:1250754408 邮箱:15689693567@163.com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