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首 席 律 师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高玉勇(手机:15689693567)
主任律师,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家媒体特邀嘉宾律师,数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尤其在交通事故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注于各种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包括: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赔偿、交通事故的诉讼、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等有关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件。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多年来致力于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法规、案件处理实务方面的研究。与多名有志于交通事故纠纷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众志成城一起打造了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服务团队。在重大案件的处理中,用集体的智慧、分工协作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最大化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交通事故律师服务团队秉承“做老百姓身边负责任讲道义的律师”的执业理念诚信服务于社会,深受委托人的赞扬和尊重。更多>>
  >> 最 新 公 告
  高玉勇,主任律师,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家媒体特邀嘉宾律师,数家企业法律顾问。擅长处理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征地拆迁、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侵权纠纷、合同纠纷,尤其在交通事故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专注于各种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包括:交通事故的处理、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赔偿、交通事故的诉讼、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等有关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件。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多年来致力于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律法
 事故诉讼事故诉讼 →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的特性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的特性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高玉勇律师 咨询电话:15689693567  发表日期: 2018/12/26 20:13:18

  交通事故诉讼证据的特性:

  一、证据的合法性。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证据的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应。

  三、证据的相关性。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上一篇:怎样收集交通事故诉讼证据?
下一篇:交通事故诉讼有哪些证据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执业机构: 山东舜玉律师事务所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联系地址:济南市奥体中路4733号贤文新巷C-2号院
手机:15689693567(微信同步) QQ号:1250754408 邮箱:15689693567@163.com
本站访问量: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